
办案例部分展示 4 本案陈律师提交了大量案例,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挽回了公司的损失。上海劳动律师/上海劳动法律师
本案为陈律师亲办真实案例的一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因此案号及当事人信息不公开。
申请人:张先生
委托代理人:某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惠斯律师 电话:17602175761(微信同号)
本案小故事:
陈律师为本案公司代理人,系被申请人,申请人因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共要求公司支付近16万元,陈律师代理后,认真查看本案,提供了代理意见,积极提供此前类似案例,后仲裁委支持陈律师的观点,最终裁决支付6.4万元。为公司挽回了损失近10万元。陈律师认为本案仲裁的工资差额仍然存在问题,所以帮助当事人继续起诉。
陈律师划重点:
1、如果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应当积极投诉解决;
2、发生工伤后,注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是正常发放;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2、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42760.98元;3、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9491.70元;4、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2590;
二、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先生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12036元;
三、对申请人张先生其他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9年7月15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车辆驾驶工作。申被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均工资10756.83元。2018年9月2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所受之伤被认定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但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5日起的工资。2020年3月2日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因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实际收入缴社会保险费,导致社会保险机构理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应付标准。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6992元,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8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07302元。2020年5月6日。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2、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42760.98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9491.70元;4、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本会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受理。审理中,申请人放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的请求。
被申请人辨称,同意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2019年4月已回被申请人处工作,其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至当日止,且其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也得到了六个月误工费,故不同意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申请人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被申请人亦不同意付。
主要争议:
停工留薪期何时结束? 工资应当支付至何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否需要支付?
陈律师分析: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人该申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发生工伤后于2019年4月回被申请人处上班,故停工留薪期至恢复工资之日。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4月4日期问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2590;
二、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先生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12036元;
三、对申请人张先生其他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机构: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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