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办案例6试用期解除获得赔偿,陈律师考虑为当事人节约成本,自行处理,但当事人一定要支付律师费打官司,争的不是“钱”。//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劳动案件律师
本案为陈律师亲办真实案例的一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因此案号及当事人信息不公开。
申请人:某先生
委托代理人:陈惠斯律师 电话:17602175761(微信同号)
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本案小故事:
本案当事人为试用期,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开除当事人,当事人找到陈律师时,陈律师建议自行处理,因为一共赔偿就是一个月的工资,还需要支付律师费,但是当事人的意思是律师费仍然按照陈律师的收费标准支付,不是为了钱的问题。陈律师分析案件后,确定可以处理,便接受了委托。结果与陈律师分析一致。
陈律师划重点:
试用期公司不是可以随便解除;
试用期作为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并执行;
试用期违法解除仍然需要赔偿
案情: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项目经理一职。申请双方签有期限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每月工资18000元。被申请人于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2019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申请人对解除理由不认可。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现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岗位、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工资发放周期、发放形式均无异议。现对请求不认可,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以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陈律师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系以申请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鉴于被申请人未就上述解除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遭申请人否认,故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因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000元;
审理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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